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72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7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5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河岸私有之田地,因水道变迁,致坍没一部或全部者,其所有权依土地法第九条所定,应即视为消灭,除该岸土地回复原状时,仍得回复其所有权外,不得以对岸淤地增多,请求拨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