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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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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河岸私有之田地,因水道變遷,致坍沒一部或全部者,其所有權依土地法第九條所定,應即視為消滅,除該岸土地回復原狀時,仍得回復其所有權外,不得以對岸淤地增多,請求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