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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7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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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0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回赎典产如原典价系属铜元,应以当时铜元之价值折合银元,即按银元之数,以法币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