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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3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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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3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6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呈所称之县国民兵义勇壮丁常备大队,如与战时国民兵义勇壮丁常备队编成办法第三条所载之常备队相同,即系战时编制,除该队士兵归休后,在乡触犯普通刑法案件,应归普通法院受理外,若系在营训练服役期间触犯普通刑法案件,依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归军法审判,其官长既系在战时编制之常备队服务,则其触犯普通刑法案件,亦应归军法审判。至江西人民自卫队,系为民众组织,与陆军编制不同,其官长、士兵触犯普通刑法案件,应由普通法院受理。又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第六条规定,使人顶替兵役之人,包括第三人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