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83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3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3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6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呈所稱之縣國民兵義勇壯丁常備大隊,如與戰時國民兵義勇壯丁常備隊編成辦法第三條所載之常備隊相同,即係戰時編制,除該隊士兵歸休後,在鄉觸犯普通刑法案件,應歸普通法院受理外,若係在營訓練服役期間觸犯普通刑法案件,依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歸軍法審判,其官長既係在戰時編制之常備隊服務,則其觸犯普通刑法案件,亦應歸軍法審判。至江西人民自衛隊,係為民眾組織,與陸軍編制不同,其官長、士兵觸犯普通刑法案件,應由普通法院受理。又違反兵役法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使人頂替兵役之人,包括第三人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