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86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86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6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7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94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政府附属机关所用人员,如土地陈报处丈田干事,表面上虽由县长委任,实质上既与雇员无异,则其委任,自非有单行规程上之根据,即不得认为公务员惩戒法上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