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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6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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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6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7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94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 22.1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政府附屬機關所用人員,如土地陳報處丈田幹事,表面上雖由縣長委任,實質上既與雇員無異,則其委任,自非有單行規程上之根據,即不得認為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