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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5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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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4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非告诉乃论之罪,检察官误认为亲告罪,据告诉人之撤回告诉,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款为不起诉之处分确定后,续据另有告诉权之人告诉,经侦查结果,认为应予起诉时,自得再行起诉,不受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