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15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1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4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誤認為親告罪,據告訴人之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五款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後,續據另有告訴權之人告訴,經偵查結果,認為應予起訴時,自得再行起訴,不受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