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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8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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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2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32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二审法院将事件发回原法院之判决,并非原法院更审程序之前审裁判,故在原法院更审程序执行职务之推事,虽曾参与第二审法院所为发回事件之判决,亦无庸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