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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1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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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5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8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38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僧死亡时所遗私产,以何人为其继承人,现行法上尚无特别规定,自应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列顺序定之,其徒如无同条所列之身分,亦非为其以遗嘱指定之继承人者,无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