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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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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5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8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38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僧死亡時所遺私產,以何人為其繼承人,現行法上尚無特別規定,自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列順序定之,其徒如無同條所列之身分,亦非為其以遺囑指定之繼承人者,無遺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