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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6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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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海匪以其所制之保险片出售与各船户,以为不加恶害之保证,本属恐吓取财之行为,渔会职员向该匪购买是项保险片,转售于各船户,如系代匪推销,则不问受买者是否自愿,均属该罪之帮助行为,应依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处断,否则本于善意而为各船户谋安全之行为,自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