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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0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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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需用土地人,不依土地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于公告完毕后十五日内,将应补偿地价及其他补偿费额,缴交主管地政机关发给完竣者,法律上既无强制需用土地人缴交之规定,实际上又未便使征收土地核准案久悬不决,寻绎立法本旨,征收土地核准案,自应解为从此失其效力,土地所有人如因此而受损害者,得向需用土地人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