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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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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0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0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5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需用土地人,不依土地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公告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法律上既無強制需用土地人繳交之規定,實際上又未便使徵收土地核准案久懸不決,尋繹立法本旨,徵收土地核准案,自應解為從此失其效力,土地所有人如因此而受損害者,得向需用土地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