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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4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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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4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4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官吏受上级官署处分,不适用诉愿法 (参照院字第三百十一号第三百三十二号第三百三十九号解释) 。至补救方法,在关于公务员服务保障各法规制定施行以前,无条文可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