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34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34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4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4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官吏受上級官署處分,不適用訴願法 (參照院字第三百十一號第三百三十二號第三百三十九號解釋) 。至補救方法,在關於公務員服務保障各法規制定施行以前,無條文可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