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54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5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2 页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19 条 ( 19.12.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区长、乡长、镇长被选为商会之执监委员,工会之理事、监事,农会、教育会之干事或组织上级农会之代表时,现行法上既无禁止兼任之明文,自应许其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