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54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54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4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2 頁

相關法條:農會法 第 19 條 ( 19.12.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區長、鄉長、鎮長被選為商會之執監委員,工會之理事、監事,農會、教育會之幹事或組織上級農會之代表時,現行法上既無禁止兼任之明文,自應許其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