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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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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官产处就其权限内所得处分之官产卖给人民,其承买人即合法权利之取得人,他机关不得妨害其权利之行使,惟该省经河务局保留有案之河淤地,该省官产处是否有权处分,应就具体事实认定之,不能抽象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