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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6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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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6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保卫团法第五条第五款所称之学校,系指依教育行政法规所组织之学校而言,如民众学校合于法规之组织,则其肄业之学生,自应认为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