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86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86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6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6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保衛團法第五條第五款所稱之學校,係指依教育行政法規所組織之學校而言,如民眾學校合於法規之組織,則其肄業之學生,自應認為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