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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5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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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5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5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4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和奸一节刑律补充条例既经废止除系刑律第二百九十条情形得由尊亲属告诉外不成立犯罪和诱一节如经被诱人告诉或由利害关系人请求检察官指定代行告诉人自可论罪妾母虽仍不失为尊亲属但其女如已成年即非法定代理人不得独立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