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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林业试验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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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林业试验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 11220012671 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林业试验研究业务,特设林业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地营林、混农林业、林木改良、经济造林技术、林业生物技术、森林主、副产物培育、森林土壤及养分循环之研究。
  二、公私有林经营、林产业发展、植林减碳量化之试验研究。
  三、都市林业与生态、城乡绿美化、农村生态环境及林园疗愈之试验研究。
  四、树木保护、树木健康管理与有害生物防治等技术研发及推广。
  五、国家植物园、标本馆、国家林木种原库、林木种原保存园及相关设施之经营管理。
  六、森林主、副产物之基本性质、加工利用、木竹材料性质之改良、产品研发及相关试验研究。
  七、林产物化学成分利用、木竹产品保存研究、制浆造纸、生质材料、生质能源及高附加价值林产品之开发利用研究。
  八、森林集水区之地文、水文、气象、环境影响与森林采运、林道维护及其他相关研究事项。
  九、林业研究成果之教育宣导、示范推广、资料管理、智慧财产权管理运用、林业技术交流与合作及试验林之经营管理。
  十、其他有关林业试验研究事项。

第三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所长一人,兼任。

第四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兼任。

第五条

  本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农业部核定。

第六条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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