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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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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12671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地營林、混農林業、林木改良、經濟造林技術、林業生物技術、森林主、副產物培育、森林土壤及養分循環之研究。
  二、公私有林經營、林產業發展、植林減碳量化之試驗研究。
  三、都市林業與生態、城鄉綠美化、農村生態環境及林園療癒之試驗研究。
  四、樹木保護、樹木健康管理與有害生物防治等技術研發及推廣。
  五、國家植物園、標本館、國家林木種原庫、林木種原保存園及相關設施之經營管理。
  六、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加工利用、木竹材料性質之改良、產品研發及相關試驗研究。
  七、林產物化學成分利用、木竹產品保存研究、製漿造紙、生質材料、生質能源及高附加價值林產品之開發利用研究。
  八、森林集水區之地文、水文、氣象、環境影響與森林採運、林道維護及其他相關研究事項。
  九、林業研究成果之教育宣導、示範推廣、資料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林業技術交流與合作及試驗林之經營管理。
  十、其他有關林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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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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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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