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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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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0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0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9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再抗告亦抗告之一種,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既定明不得再抗告,原法院或審判長得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之事件,民事訴訟法既定有明文,則凡對於該事件提起再抗告,自應仍適用即時抗告之不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