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36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36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6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6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1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公司之公積金,已超過法定額之部分,經股東會議決即可處分,至勞工方面,除本於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定或本於商業習慣或特約外,不得主張分潤。

聲請書

  附行政院原咨

  為咨請事。案據工商部呈稱。呈為公司公積金用途問題呈請鑒核轉請解釋以便遵行事。案據上海會計師公會呈稱。竊屬會會員函稱。茲有某公司資本總額為五萬元。公積金達十餘萬元。現由股東提議增加資本。即將公積金分派與各股東作為股份。惟勞工方面起而反對。以為公積金係公司全體之公積。勞方亦得有所分潤。查商業習慣。每屆結賬時期。所有盈餘。除提公積金外。對於勞方亦有發給花紅。究此在花紅之所自來。實與公積金同性質。同為盈餘項下支配所得。惟此項公積金勞方是否亦可分潤。商法中尚無明文規定。用為函詢。請於開會時提出討論。以謀解決。俾有遵循等因。據此。經屬會開會討論。以事關法令。非可以學理漫為擬議。理合將該會員函稱各節備文呈懇鈞部。轉咨司法官署解釋批復。俾資遵循。實為公便等情。到部。查公司公積金公司條例規定以達於資本四分之一為法定額。新頒公司法以達於資本二分之一為法定額。在未滿法定額時。不准提作別用。本無疑義。惟已超過法定額以後。其超過部分用途如何。現時適用之公司條例。並無任何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雖有得充派股息之規定。而現時尚未施行。是否股東會議決即可自由處分或勞工方面亦可分潤。事關法令。理合具文呈請鑒核。轉請解釋。以便遵行等情。據此。查事關解釋法令。除指令外。相應據情咨請貴院查照。解釋見復。俾便飭遵。至紉公誼。此咨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