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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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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
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
2022年6月8日于努尔苏丹
“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
(2022年6月8日,努尔苏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各方)欢迎国际社会在支持多边主义、兼顾安全发展、坚守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为保障数据安全所作出的努力,愿共同应对数据安全风险挑战并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框架内开展相关合作。

中亚各国支持中方提出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

各方一致认为:

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深刻改变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治理体系、人类文明进程影响重大。

各方注意到,信息技术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疫后全面稳定复苏至关重要。上述技术和手段可能被用于破坏全球安全稳定,对国家基础设施完整性产生不良影响。

作为数字技术的关键要素,全球数据爆发增长,海量集聚,成为实现创新发展、重塑人们生活的重要力量,事关各国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

确保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供应链安全对于提升用户信心、保护数据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各方呼吁,各国应秉持发展和安全并重的原则,平衡处理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与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各方重申,各国应致力于维护开放、公正、非歧视性的营商环境,推动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与此同时,各国有责任和权利保护涉及本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数据及个人信息安全。

各方呼吁,在使用信息技术和维护数据安全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同时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考虑到信息通信技术的独特性,未来可探索中国同中亚国家在该领域开展更多形式的合作。

各方承认联合国在该领域的主导地位,支持联合国大会于2019年12月27日关于“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通信技术”的第74/247号决议设立的全面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

各方欢迎政府、国际组织、信息技术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和公民个人等各主体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在平等、相互尊重和互利原则基础上,齐心协力促进数据安全。

各方强调,应在相互尊重基础上,加强沟通交流,深化对话与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为达到上述目的,在遵守国内法和国际法基础上,各方建议各国及各主体:

——就防范全球信息安全所面临的挑战和威胁,保障数据安全,开展协调行动与合作。

——采取措施在国家、地区和全球层面上防范、制止利用信息技术从事网络犯罪和恐怖活动的行为。

——增进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使用信息技术领域的互信。

——继续开展合作,进一步发掘国家相关部门打击非法使用信息技术行为的潜力。

——应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看待数据安全问题,积极维护全球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供应链开放、安全、稳定。

——反对利用信息技术破坏他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窃取重要数据,以及利用其从事危害他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防范、制止利用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反对滥用信息技术从事针对他国的大规模监控、非法采集他国公民个人信息。

——呼吁企业遵守所在国法律,不得要求本国企业将境外产生、获取的数据在境内存储和处理。

——呼吁在其他国家从事信息通信技术活动的公司应根据所在国法律将收集和获取的数据存储到所在国的服务器。

——各国应尊重他国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未经他国法律允许不得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位于他国的数据。

——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国际供应企业应为在各国开展经营活动,研究制定统一行为道德规范的可能性。

——各国如因打击犯罪等执法需要跨境调取数据,应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或根据国家间协定解决。

——国家间缔结跨境调取数据协议,不得侵犯第三国司法主权和数据安全。

——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企业不得在产品和服务中设置后门,非法获取用户数据、控制或操纵用户系统和设备。

——信息技术企业不得利用用户对其产品依赖性谋取不正当利益。除出于维护用户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不得强迫用户升级系统或更新换代。产品供应方承诺及时向合作伙伴及用户告知产品的安全缺陷或漏洞,并提出补救措施。

——各国应在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领域深化合作。

各方呼吁各国及各主体通过双边、地区协议及国际协定等形式确认上述建议,支持《“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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