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北》發刊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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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北》發刊詞
中華民國9年(1920年)9月20日

對於被征服之湖北而言。湖北人民不願處於北洋軍閥虐政之下,起而自決,除視湖北為其私產及賣湖北以自肥者外,無論何人,不能不負“新湖北”的運動之責任,共雪亡省之恥。湘人自決而皖軍潰,粵人自決而桂軍敗。張敬堯之禍湘,莫榮新之禍粵,與王占元之禍湖北者何似,湘粵人民能起而自決,而湖北人民何以不能?此“新湖北”之所以出版,幷願就敎於我最親愛之父老兄弟姊妹之前者也。

湖北者,湖北人之湖北也。湖北地方行政,應歸湖北人民自主。其有頌王占元之功德而甘為奴隸者,固“新湖北”之公敵,抑或勾結安福餘孽,為段復仇,以擾亂湖北治安者,亦“新湖北”之所不許。此“新湖北”在言論上之責任,應鄭重聲明者。湖北首義,為天下先。取滿清篡奪之政權,還之國民。知建共和而不知爭自治,知愛國家而不知救鄉人,於華夏為有功,於地方為負罪。人以私敗而我以公亡。此“新湖北”之所以主張省民自決,不欲附和假借名義之徒,翻雲復雨,猶復放言高齋以自欺欺人也。條列數事,正告邦人。

1. “新湖北”主張省民自決,不是假托鄂人治鄂的名義,擁戴一二人為地方行政的首領。

2. “新湖北”主張聯邦共和,由省民自行組織省民大會制定省憲法,自行公佈施行。

3. “新湖北”主張掃除一切之軍閥官僚政治,不問其為鄂人與非鄂人。廢督軍,廢省長。由省民自行組織行政委員會,以處理地方政務。

4. “新湖北”主張直接選舉制,男女均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5. “新湖北”主張打破一切不自然的惡習慣,惡風俗,惡制度及崇拜偶象之思想,破除現行婚姻家族不良制度及種種迷信。

6. “新湖北”主張都市土地及大規模之生產事業,概歸公有,以杜絕資本家壟斷之弊。

7. “新湖北”主張刷新湖北現行製造游民的奴隸教育。

8. “新湖北”尊重約法上之自由權,但不承認一切法令之限制。

以上八事為“新湖北”的運動之信條,而誓共生死,集合多數之同志,群處於同一主義之下,以與一切不正當之特殊勢力相奮鬥,成敗利鈍,在所不計。“新湖北”出版之日,即“新湖北”的運動之開始。謹此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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