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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三年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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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1963年
制定机关:
香港總督
1963年9月19日
1964年6月
公布於
1963年9月19日
譯者:
香港中文大學1964年6月發表譯文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可以根据香港法例第528章《
版权条例
》,视作公有领域财产。可能理据是:
第17条
:该作品版权已经届满。这是因为作者已经逝世超过50年;或因为这是一个属于作者不为人知的作品,并已发布超过50年。
译文
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在
两岸四地
、马来西亚以及新西兰属于公有领域。但1964年发表时,
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
使得本作品在美国仍然足以认为有版权到发表95年以后,年底截止,也就是2060年1月1日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权在原作地尚未过期进入公有领域。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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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1964年
1964年6月
1963年
1963年9月
1963年9月19日
香港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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