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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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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 19 日 制定46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4 日公布1.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3713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7 日 增訂第44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70號令增訂公布第 4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4, 7, 8, 13, 20, 33, 34, 42, 44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560號令修正公布第 4、7、8、13、20、33、34、42、4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2 日 修正第8, 46條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7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301號令修正公布第 8、46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24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5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71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1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34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增訂第18之1, 18之2條
修正第8, 46條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7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9581號令修正公布第 8、46 條條文;增訂第 18-1、18-2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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