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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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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制定机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6月9日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1年)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001259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1.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10127872 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0701270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6、9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3.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080125823號令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4.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110139922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7-1條條文;除第7-1條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1條
本標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裁決委員出席案件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初審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3條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案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第4條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查,訪查地點在三十公里以內者,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交通費;三十公里以外者,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依簡任人員標準支給必要之費用。
第5條
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計。
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二百一十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
前項裁決決定書,裁決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另指派裁決委員撰寫,每件支給新臺幣二千元。
第6條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委員會議,每次支給裁決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7條
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分案及相關事務,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千元。
第8條
本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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