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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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
中華大清國、俄羅斯帝國
1851年8月6日
本章程見《咸豐條約》,卷1,19-21頁。俄文本及法文譯本見《1689-1881年俄華條約集》(Сборникъ договоровъ Россіи съ Китаемъ 1689-1881 гг.),1889年,96-102頁;滿文本見同書,103-109頁。 本章程有滿、俄文本,原無漢文本。《咸豐條約》所載漢文本系譯本。本章程1851年8月6日(儒略曆7月25日,咸豐元年七月初十日)在伊犁交換,俄國于11月25日(儒略曆11月13日)批准。

大清國總統伊犁等處將軍、參贊大臣;

俄羅斯國使臣;

各遵旨在伊犁地方,公同會議伊犁、塔爾巴哈台兩處通商各章程,開列於後:

一、兩國議定,通商之後,各諭屬下人等,安靜交易,以敦和好。

一、兩國商人互相交易,雖系自定價值,不能不為之設官照管,中國由伊犁營務處派員,俄羅斯國專派管貿易之匡蘇勒官照管。遇有兩邊商人之事,各自秉公辦理。

一、通商原為兩國和好,彼此兩不抽稅。

一、俄羅斯國商人前來貿易,由該頭人帶領到中國伊犁博羅霍吉爾卡倫、塔爾巴哈台烏占卡倫,必須有俄羅斯國執照呈坐卡官照驗,由坐卡官將人數及貨物數目聲明轉報,派撥官兵沿卡照料護送。彼此不得互相刁難。

一、俄商往來,均由預定卡倫,按站行走,以便沿卡官兵照護。

一、俄羅斯商人在中國伊犁博羅霍吉爾卡倫外、塔爾巴哈台烏占卡倫外行走,倘有夷匪搶奪等事,中國概不經管。自入卡倫及在貿易亭居住,所有帶來貨物系在該商人房內收存,各自小心經管;其駝馬、牲畜在灘牧放,尤宜各自留心看守。倘有丟失,立即報知中國官員。兩邊官員公同查看來去蹤跡,如有在中國所屬民人莊院,或將行竊之人立即拿獲,盡數搜出實在原竊贓物給還外,並將行竊之人嚴行懲辦。

一、兩邊商人遇有爭鬥小事,即著兩邊管貿易官員究辦。倘遇人命重案,即照恰克圖現辦之例辦理。

一、俄羅斯商人每年前來貿易,定于清明後入卡,冬至即停止。倘於定限之內其貨物尚未賣完,聽該商人在此居住,售賣完竣時,由俄羅斯管貿易官飭令旋回。其往來貨物、駝馱,如不敷二十疋頭,不准其往來行走。至匡蘇勒官員或商人遇有事故,專派人出卡,每月只准兩次,以免沿卡官兵照護之累。

一、俄羅斯商人前來貿易亭居住,自有俄羅斯管貿易官管束;兩國商人交易之事自行往來貿易。如俄羅斯商人前往街市,必由俄羅斯管貿易官給與執照,方准前往,不得任意出外。如無執照者,即送俄羅斯管貿易官究辦。

一、兩邊為匪逃逸人犯,彼此均不准容留,務須嚴行查拿,互相送交,各自究辦。

一、俄羅斯商人前來,必有騎駝、牲畜,即在指定伊犁河沿一帶自行看牧。其塔爾巴哈台,亦在指定有草地方牧放,不得踐踏田苗、墳墓。倘有違犯者,即交俄羅斯管貿易官究辦。

一、兩國商人交易,不准互相賒欠。倘有不遵定議致有拖欠者,雖經告官,不為准理。

一、俄羅斯商人前來貿易,存貨、住人必需房屋,即在伊犁塔爾巴哈台貿易亭,就近由中國指定一區,令俄羅斯商人自行蓋造,以便住人、存貨。

一、俄羅斯商人依俄羅斯館之教,在自住房內禮拜天主,聽其自便。至俄羅斯商人有在伊犁塔爾巴哈台病故者,即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城外指給曠地一區,令其埋葬。

一、俄羅斯商人帶來羊隻,每十隻內官買二隻,每羊一隻給布一疋;其餘一切貨物,均在貿易亭聽兩國商人自行定價,概不由官經管。

一、兩國彼此遇有往來尋常事件行文時,中國用伊犁將軍所屬營務處圖記,俄羅斯國用管兩邊大臣所屬營務處圖記。

一、此次議定一切章程互相給與憑文。中國繕寫清字四張,鈐用伊犁將軍印信,俄羅斯國繕寫俄羅斯字四張,用使臣圖記。中國伊犁將軍衙門,俄羅斯使臣各收存一分,永遠遵行外,其餘各二份,咨送理藩院、薩那特衙門,互相鈐用印信,彼此咨換,各收存一份。

以上中國伊犁將軍、參贊大臣,俄羅斯使臣議定章程,各鈐印畫押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