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訂旅大租地條約
外观
(重定向自中俄會訂條約)
← | 旅大租地條約 | 續訂旅大租地條約 清政府、俄羅斯國 1898年5月7日 |
本約原稱爲「租地條款」或「租地條款專條」,又稱「會訂續約」,一八九八年六月十一日(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在聖彼得堡交換批准。 |
大清國國家與大俄國國家,願在俄曆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所定條約增立數款,兩國秉權大臣議定如下:
第一款按照原約第二條,租與俄國之旅順口及大連灣、遼東半島陸地,其北界應從遼東西岸亞當灣之北起,穿過亞當山脊〈山脊亦在俄國租地內〉至遼東東岸皮子窩灣北盡處止。租界附近水面及陸地周圍各島,均准俄國享用。兩國各派專員,就地詳確勘定所租地段之界綫。
第二款從第一款所定地段北界起應照北京約第五款所定隙地,其北界綫應從遼東西岸蓋州河口起,經岫巖城北至大洋河,沿河左岸至河口,此河亦在隙地內。
第三款俄國國家允西畢利鐵路通接遼東半島之支路末處,在旅順口及大連灣海口,不在該半島沿海別處。又公同商定,此支路經過地方,不將鐵路利益給與別國人。至中國以後自造路從山海關接長至此支路最近之地,俄國允不干預。
第四款俄國國家允中國國家所請,允聽金州城自行治理,並城內設立應需巡捕人等。中國兵應退出金州,用俄兵替代。此城居民有權往來金州至租地北界各道路,並日常需用附城准俄國享用之水;但無權兼用海岸。
第五款中國國家允認:一、非俄國應允,不將隙地地段讓與別國人享用。二、不將隙地東西沿海口岸與別國通商。三、非俄國應允,不將隙地地段內造路、開礦及工商各利益讓給。
第六款以上議定各款,繕立華文、俄文專條各一分,由兩國全權大臣畫押鈐印。遇有講論,以俄文爲證。
光緒二十四年閏三月十七日
俄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