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银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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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银行的通知
中发[67]14号
1967年1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中央局,各大军区,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委,并转各级党委、人委、军区、军分区:

现在,有一小撮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为了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转移斗争目标,煽动一时被他们蒙蔽的、支持他们的工人、农民和机关干部,大批地脱离生产和工作岗位,到北京来,或者流进大城市,甚至煽动罢工,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包围银行,强行提款。一切革命同志必须提高警惕,坚决反对这种做法。今后,如果发现有人继续进行这种煽动,应立即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各地银行一律由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门负责保护。

中共中央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