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发〔1986〕11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 1986年5月4日 |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发〔1986〕11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先后派出(即公派)三万余人出国留学,还有一批人员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派遣计划和要求,目前已有一万六千余名公派留学人员学成回国。这几年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提高人才素质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绝大多数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是好的。他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不少人在科研工作中还有所创新和突破,受到了国内外的好评,为祖国赢得了荣誉。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在科研、教育、生产等岗位上努力工作,成绩显著,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各个行业的骨干力量,为四化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央认为,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各种形式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完全符合对外开放的长期方针,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为此,必须正视目前在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和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派遣计划紧密结合国家建设的需要不够,学用脱节,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些留学人员回国后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注意,并本着总结经验、引导教育、兴利除弊的原则,切实加以解决。
一、 进一步明确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
派遣出国留学人员要从我国四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我国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问题和增强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后学以致用,心情舒畅地发挥作用,为祖国建设做出贡献。
二、 改进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计划
在“七五”期间,我国公派留学人员的总数大体保持现有的水下。鉴于国内高等教育事业已有较大的发展,教学与科研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今后培养研究生应立足于国内,以国内培养为主。因此,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着重派出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除学习语言和个别特殊学科外,一般不派大学本科生;要适当减少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增加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并积极开辟中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培养博士的途径。
适当调整公派留学人员的学科比例。派出人员应以学习应用学科为重点;在外语、基础理论科学等方面,也要有计划地派出适当数量的留学人员。
适当调整公派留学人员去往国家的分布比例。派人出国留学要符合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博采各国所长,为我所用。
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要注意政治条件、业务条件和必要的外语能力;要选派那些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好,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出国学习。今后对出国留学人员,除已有协议者外,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
要改革公派出国研究生的招生办法。为了便于对出国留学人选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进行全面考核,并使他们到国外选学的专业和课题符合国内需要,从一九八六年起,逐步实行将大部分公派出国研究生名额分配到用人单位(包括高校、研究单位和其它用人单位),小部分由国家统一掌握,并指定代管单位;采取考试、考核与推荐相结合的选拔方式。在国外学习期间,由用人单位、代管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互相配合,同留学人员保持联系,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要建立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奖学金制度、贷款制度和由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派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制度,明确出国留学人员和派出单位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除包括国家、地方和单位公费派出和与国外交换的留学人员外,还包括国家、地方、单位以及个人经本单位同意,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多种渠道而出国的留学人员。后一类留学人员的派出也要纳入国家培养人才的计划,按照上述精神加强管理。
三、 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出国留学人员应该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专门人才。对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使他们树立艰苦创业、振兴中华的思想,勤奋学习,学成及时回国,参加国家建设工作。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结合国外的特点,坚持正面教育,方式、方法灵活多样。留学人员管理部门、驻外使领馆应满腔热情地关心和帮助留学人员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及时了解祖国的发展和需要,做好为他们服务的工作。
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按计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及时回国工作。对于要求变更所学专业方向、学习目标及延长期限的,要经过审批,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申请做“博士后”研究的,其研究工作对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有益并经派出单位同意的,可予以支持。
为了有利于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研究,并保证国内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今后,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再鼓励配偶、子女出国探亲。对在国外学习时间较长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可按国家对留学人员的探亲规定,回国探亲,或由其配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短期出国探亲。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除经国家教委特殊批准者外,不得改变身份受雇于外国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
四、 加强对自费留学人员的指导与管理
由亲友资助出国自费留学也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应继续予以积极支持。自费出国留学也应保证一定质量,并参照国家对公派留学人员的管理办法积极加以指导。国家对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要象对待公派留学人员那样给以关心和爱护。国内各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要加强与自费留学人员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他们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对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回国自费留学人员,国家在回国旅费和国内安家费等方面给予帮助。在分配和使用上,应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样对待,量才录用,发挥他们的专长。
要改进自费出国留学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国内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努力完成培养单位规定的学习和研究计划,一般不应自费出国;应届大学生毕业生已列入国家分配计划,要求自费出国留学的,要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在职人员,在聘任期内要求自费出国留学的,要征得聘任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批。
五、 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回国留学人员的作用
安排好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以充分发挥回国留学人员的作用是整个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方面,必须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重视。今后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按学以致用的原则分配和使用。对于确属学非所用的,应该及时在本系统内,甚至跨系统进行调整。各单位在选派出国留学人员时,就要认真地细致地考虑他们回国后的工作和使用,及时准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广大留学回国人员要学习老一辈留学回国人员艰苦创业的精神,以主人翁的态度,与所在单位共同努力,创造条件,开展工作。
六、 改进管理体制,加强统一领导
对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应该统一政策,加强管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全国所有单位派出的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由国家教委的驻外机构统一负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也由国家教委负责。
国家教委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包括进修人员、研究生和大学本科生)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国家科委会同国家经委负责制定高等学校以外公派出国留学人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国家科委负责跨系统的调配和协调工作。
凡属由工商、交通、农业、卫生、金融等企业派往国外对口单位进行实习培训人员的计划、选派及国外管理工作,仍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负责管理和协调。
国家教委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八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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