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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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1997年4月12日
文件

  近年来,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中央管理干部情况的出版物较多较滥。这些出版物所涉及的内容,有的属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有的属内部事项不宜对外公开,有的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已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切实加强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擅自将介绍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简历、职务任免时间、职责范围、家庭情况及个人兴趣爱好等资料集中编辑出版。

  二、不准将登载在各类出版物(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出版物)上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资料汇编出版。

  三、以出版为目的提供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资料,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经有关保密部门保密审查;未经审批和保密审查,任何单位及个人(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和家属)均不得提供。

  四、确因工作需要,编辑出版党政领导干部的名录、年鉴、年谱、年表及机构的组织序列等出版物(包括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制定的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五、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的出版社由新闻出版署限定。

  六、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提供资料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当事人、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擅自编辑出版的,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出版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追究当事人、编辑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泄漏国家秘密的,由保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所列“党政领导干部”,系指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编辑出版介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的管理,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编辑出版介绍军队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的管理问题,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相应规定。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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