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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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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

1979年8月6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

  根据中共中央(1978)61号文件,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应按干部标准配备,政治上按干部待遇,经济待遇不变,转业时要按干部分配”的精神,现将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改为干部的警种包括:户籍民警(含派出所内勤),刑事民警(含铁路、水上刑警)、治安民警(含农村、铁路、水上派出所民警和火车、轮般上的乘务民警)。上述民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过批准,均可转为干部:(一)无产阶级立场坚定,政治思想好;(二)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三)工作积极肯干,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四)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五)具有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上述民警转为干部,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即个人总结,本单位群众评议和领导考核。确定具备上述转干条件的,要填写转干呈批表,报经县、市革委会人事部门审查批准。转干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对已经按干部对待的民警不再重新办理转干手续。

  整个转干工作,应在一两年内分批进行完比。对少数尚不具备转干条件而有培养前途的民警,可以缓办,经过培养训练具备条件后,再予办理转干手续。对不具备转干或者经过培养训练仍达不到转干条件的民警要另行安置。

  三、上述民警经过批准转为干部后,应根据其担负的任务和实际情况,享受同级政府干部相同的政治待遇,并由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他们的工资待遇、服装备等不变。

  四、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是提高民警队伍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广大民警正确认识采取此项措施的意义,增强当好人民警察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更加勤奋学习,团结战斗,努力工作,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对那些不能转干的民警,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负责地妥善安置。

  五、此实施办法,只适用于现在在职的民警已经调出公安部门的不在此列。

中央组织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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