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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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十四号 1957年11月20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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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的决议
- 国务院命令(1957年11月15日)
- 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的决议
- 国务院命令(1957年11月15日)
- 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57年11月1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57年11月6日)
这份文献应全部或部分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点击[展开]查看更多信息。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中国大陆自1956年起分批推行《汉字简化方案》,于1964年发表《简化字总表》;新加坡于1969年颁行《简体字表》,1976年起完全采用中国大陆简化字方案。简化字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