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六五年/第一号
外观
← | 一九六四年第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一号(总第七六号) 1965年3月11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第二号 |
[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里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物资管理部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一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二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三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四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五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65年第二十六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4年12月12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4年7月22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4年7月22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1965年第01号公报)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