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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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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1992年1月3日于阿拉木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田曾佩
(签字)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表
苏列依曼诺夫
(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于阿拉木图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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