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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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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195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于北京
(在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发布于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的决议
有效期:1957年12月12日—1978年10月21日(不含本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1978年)

总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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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人阶级在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全国人民一起,经过长期的艰苦斗争,在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以后,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革命;1957年,又在政治和思想战线上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新胜利。同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

  中国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今后十年到十五年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发展工业和发展农业同时并举,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了完成这个伟大的历史任务,中国工人阶级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一步提高阶级觉悟,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提高文化技术水平,增强工人阶级内部团结,巩固工农联盟和团结、教育、改造知识分子;必须进一步发扬勤劳节俭、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大公无私的高贵品质;必须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全国人民,为完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奋斗。

  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广泛的群众组织。凡是以工资收入作为自己生活资料的全部来源或者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中国现代的工人运动一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起来的。中国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引带。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中国工会是职工群众学习管理的学校,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的国家里,要建成社会主义,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要发展工农业生产,不断地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为此,中国工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共产主义教育,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组织社会主义竞赛,发挥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地巩固劳动纪律,保证完成和争取超额完成国家建设计划。并且在发展社会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改善职工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中国工会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最坚强的社会支柱。它应该积极地参加制定国家有关生产、劳动和工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政策法令,组织职工群众监督这些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向一切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同时,应该教育职工群众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地支持和执行国家的一切政策法令。

  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我们国家的利益,是全国人民共同的利益,也就是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工会必须教育职工群众认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国家利益;同时,必须从整体利益出发,支持群众的正当要求,保护群众正当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向忽视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官僚主义作斗争。

  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根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一切企业既要服从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实行集中的指挥,建立严格的纪律;又要充分发扬职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吸引群众参加企业管理。由工会召集的厂矿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贯彻执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也是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实行群众监督、加强自我教育的组织。工会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做好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并且把这项工作和工会的日常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整风运动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法。大鸣大放、出大字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整风的方法,不但可以揭发和克服工作上、领导作风上的缺点和错误,而且可以使群众很好地进行自我教育。因此,工会应该把整风的方法,作为今后经常的工作方法,并且把这种方法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起来。

  在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工会组织,要继续加强对企业和对资本家的改造工作,逐步使资本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中国工会是按照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原则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并且以说服教育作为基本的工作方法。工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密切联系群众是工会做好一切工作的基本条件。一切工会组织都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一切工会干部都必须熟悉生产,和群众同甘共苦;都必须倾听群众的呼声、意见和要求,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和积极分子进行工作;都必须充分地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宗派主义进行斗争。在一切工会组织中,都要建立和健全民主制度,特别是定期的报告工作、报告财务和检查工作的制度,使工会的一切工作都受到群众的监督。

  建设社会主义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事业。中国工会必须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会工作,努力培养少数民族的工会工作干部,根据共产主义原则,结合民族特点进行工作,反对妨害民族团结的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倾向。

  中国工会必须经常地对职工群众进行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相结合的教育,教育他们认真地学习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先进经验和一切国家的先进技术,积极地支持人民政府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地参加国际工会运动,支持各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正义斗争,为国际工会运动的团结合作而斗争,为保卫世界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而斗争。

第一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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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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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以工资收入作为自己生活资料的全部或者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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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加入工会为会员,要由自己申请,经过工会小组会的讨论和通过,车间委员会批准;没有车间委员会的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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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向工会组织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在工会的会议上、报刊上,有批评工会机关和工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

  (四)有向工会一切领导机关提出询问和申诉的权利。

  (五)在企业、机关和学校发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而损害会员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的时候,有要求工会在法律上予以维护和支持的权利。

  (六)可以享受工会所举办的各种集体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待。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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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劳动纪律,积极地完成国家建设任务。

  (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向一切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行、破坏公共财产、违法乱纪和贪污浪费的现象作斗争。

  (三)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和业务,提高自己的阶级觉悟和工作能力。

  (四)发扬阶级友爱,团结互助。

  (五)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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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破坏工会章程的会员,工会组织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人,应该开除会籍;对于无故不缴纳会费连续在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开除会籍。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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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开除会员的会籍,必须由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通过(有车间的,可以由车间会员大会通过),并且要经过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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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保留会籍:

  (一)会员在服兵役期间。

  (二)会员在参加工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期间;季节工人会员在停工季节。

  (三)会员在养老退休、残废、疾病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需要保留会籍的时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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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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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的讨论和决定。

  (三)工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按照工会章程和工会组织的决议进行工作,并且要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听取会员群众和下级组织的批评和意见。

  (四)每个工会会员都应该执行工会组织的决议,少数服从多数,下级工会组织服从上级工会组织。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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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会是按照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产业原则就是将同一企业、机关、学校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同一个基层组织中。

  同一国民经济系统中、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国民经济系统中的会员,可以组织在全国性的或者地方性的产业工会组织中。

  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原则,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省辖市、县(镇)工会联合会是当地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组织的地方联合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区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全国联合领导机关。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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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的各级最高权力机关:在基层组织是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省辖市、县(镇)是代表大会;在全国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体会员大会和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工会的各级委员会。工会的各级委员会,在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工会的各级执行机关。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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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的各级委员会选举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本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查本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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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的各级组织在进行选举的时候,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会议的充分讨论。在讨论候选人的时候,每个参加会议的成员都可以提出候选人,都可以批评任何一个候选人;在选举的时候,每个参加选举的成员,都可以不选或者调换任何一个候选人。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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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以上的工会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代表会议。在代表会议上,总结和交流各种工作经验;也可以补选、撤销工会委员会的委员。补选和撤销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并且应该报告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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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基层以上的工会各级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部门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全国领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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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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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全国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并且听取中央人民政府经济和文化机关的报告,以便保证完成国家建设任务。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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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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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按照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名额选举;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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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主席团召集。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听取主席团的工作报告,根据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各个时期的具体任务。

  (二)参加国家有关生产、劳动和工人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法令的制定工作,教育和组织职工群众遵守这些政策、法律和法令,并且监督它们的贯彻执行。

  (三)检查工会工作,总结和交流全国工会工作的经验。

  (四)听取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报告,批准工会预算和决算。

  (五)代表中国工会参加国际工会运动。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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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团和书记处,并且选举执行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举行四次,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是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并且领导全国工会的一切工作。

  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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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产业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工作的方针、任务,并且听取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以便保证完成国家建设任务。

  (三)作出关于本产业工会组织问题的决议。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

  产业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三年或者四年举行一次,由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全国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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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在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决议;并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席团领导日常工作。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主席团委员、主席和副主席,在选出以后,应该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地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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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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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省辖市、县(镇)工会联合会是当地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组织的联合领导机关。

  省、市工会联合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在专区和大城市的区设办事处,代表省、市工会联合会督促检查所属工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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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工会的地方组织,由地方工会联合会参照产业工会的组织决议,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建立。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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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的地方联合会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批准本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本级工会组织的工作任务,并且听取同级人民委员会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以便保证完成国家建设任务。

  (三)选举本级工会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联合会的代表大会和产业工会的省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自治州、省辖市工会联合会的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产业工会的市和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一年或者二年举行一次。

  工会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由本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本级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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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地方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且根据上级工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领导所属工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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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地方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各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

  地方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地方委员会的委员、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在选出以后,应该报告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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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镇的工会组织的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工会联合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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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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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基础。它是由同一企业、机关、学校单位中的会员组成。一个单位会员在10人以上的,建立企业、机关、学校委员会;10人以下的,参加附近性质相近的工会基层组织,或者成立联合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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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基层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二)听取企业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以便互相配合、搞好生产、办好企业。

  (三)规定本单位工会工作的任务。

  (四)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

  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定期召开。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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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矿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小企业是全体职工大会),是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监督企业行政和加强自我教育的组织。它的职权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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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广泛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工会的各种活动。

  工会基层委员会任期一年,在任期中,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可以撤换严重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工会章程和群众利益的委员。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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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基层委员会在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领导所属各种组织的日常工作。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社会主义竞赛,总结和交流先进经验,开展合理化建议,巩固劳动纪律,保证完成和争取超额完成国家建设任务。

  (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在各种活动中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全体职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地提高职工群众的觉悟程度,加强职工群众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加强职工的团结。

  (三)协助和监督企业行政方面改进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生活住宅、物质供应和文化、福利设施;并且监督企业行政方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四)经常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状况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主持劳动保险工作,领导互助储金会和家属委员会,开展职工文化艺术、文化娱乐、体育运动和职工互助等群众活动;并且协助行政方面组织职工文化、技术学习。

  (五)健全民主生活,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加强小组工作,培养和训练积极分子,接收新会员;经常了解职工的思想情况、意见和要求,依靠群众智慧和力量,及时地加以研究和处理,重大问题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加以实现。

  (六)收会费;检查企业、机关、学校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的经费、拨交和开支劳动保险金的情况;制定预算和决算。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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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的基层委员会在车间(部门)建立车间(部门)委员会,领导车间(部门)的工会工作。车间(部门)委员会由车间(部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车间(部门)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大车间可以选举副主席若干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各种工作委员会。

  凡是有女职工的企业、机关、学校单位中的工会基层组织,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女工代表会议,讨论和解决有关女职工的特殊问题。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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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者车间(部门)委员会,可以按照生产单位或者工作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工会小组选举小组长一人,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副组长和干事,协助小组长进行工作。

第六章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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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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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一的会费。

  (二)职工入会时缴纳的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百分之一的入会费。

  (三)工会机关所举办的各种文化、体育事业的收入。

  (四)企业、机关、学校的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规定所拨交的经费。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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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所规定的财务制度编制预算和决算,定期地向会员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经费报告应该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盖章。

  工会经费的开支办法、预算决算制度和会计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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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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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经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它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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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基层以上的工会各级组织都可以有自己的图章和印鉴,图章和印鉴的式样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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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工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制订自己的章程,但不能与本章程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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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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