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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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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的声明
2007年5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国际卫生条例(2005)》(简称《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二、根据《条例》第4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为《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为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实施《条例》规定的卫生当局。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为《条例》第22条所指的入境口岸的主管当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条例》适用需要,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修订;已将发展、加强和维持快速和有效应对公共卫生危害和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心能力建设,纳入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国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之中;正在制定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评估、判定和通报的技术规范;建立了实施《条例》的跨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调机制;与相关缔约国开展了《条例》实施的合作与交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并实施第59届世界卫生大会有关决议,立即自愿遵守《条例》有关条款,以应对禽流感和流感大流行造成的危险。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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