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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勒斯坦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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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勒斯坦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巴勒斯坦国
2004年9月23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勒斯坦国
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勒斯坦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和出版领域的合作,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两国法律和现行制度的框架内,决定缔结本协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致力于发展和促进双边文化艺术方面的合作:

(一)互派文化负责人访问。

(二)互相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活动(包括文化周)和展览,并鼓励互相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展览和国际图书展。

(三)互派民间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四)互派作家、艺术家、音乐家访问。

(五)双方大学在对方大学举办文化日。

(六)互办电影节和戏剧节。

(七)中方向巴勒斯坦的文化艺术机构提供必要的仪器和设备以促进其发展,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二条

双方在教育领域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具体如下:

(一)为两国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专家以及学生交流提供便利。在本协定执行期间,中方每年向巴方提供80人/年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即每年在华的留学生总数不超过80人。巴方将按照中国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规定和招生条件,办理报考和入学手续。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二)根椐两国正在实施的计划,为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的培训提供机会。

(三)双方互换信息学、计算机、数学、科学教育方面的经验。

第三条

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出版物,互换文学、科学和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博物馆和国家档案馆之间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具体如下:

(一)鼓励考古挖掘、博物馆管理方面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互访。

(二)鼓励互访团组参观对方国家的古迹和博物馆。

(三)交换文物、博物馆方面的资料、手稿及先进的保护方法。

(四)加强两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需要吋为实施本协定签署年度执行计划进行协商。

第六条

(一)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并自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二)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如本协定中止,其尚未履行完毕的条款和项目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分別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郑 欣 淼
(签字)
巴勒斯坦国政府
代 表
叶海亚·叶哈鲁夫
(签字)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署的条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公有领域
若对方签约国家国内法规定在该国家境内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权,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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