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关于巴拿马共和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地位问题的临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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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关于巴拿马共和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地位问题的临时安排
1997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关于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就巴拿马共和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地位问题的临时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巴拿马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以下简称“临时办事处”)。

二、“临时办事处”主要职责是临时处理双方在贸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事务。

三、“临时办事处”可以巴拿马共和国驻菲律宾马尼拉总领事馆名义行使下列领事职能:

(一)为驻在国和第三国公民颁发签证;

(二)办理公证、认证事宜;

(三)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处理海事事务。

办理上述事宜时,签发地一律填写马尼拉。

四、“临时办事处”办公地点、首长寓所和执行公务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均不悬挂国旗和国徽,其正式函件中均不带有这类标记;“临时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公用或自用车辆,使用普通牌照;其工作人员不使用领事官衔,不登入外国驻港官方机构名册。

五、“临时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设立目的和职能不相符的活动。

六、本安排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将于此安排期满之前,就“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的未来地位问题重新进行谈判。

本安排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秦 华 孙
(签字)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巴拿马共和国政府
代表

莱昂纳多·甘
(签字)
巴拿马常驻日内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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