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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苏里南共和国互免签证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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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大使馆向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第1257号照会,内容如下:

  “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驻苏里南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苏里南共和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苏里南共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和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通过友好协商,就苏里南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苏里南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苏里南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并持有往返或前往他国旅行的机票,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别行政区,免办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并持有往返或前往他国旅的机票,入、出或途经苏里南共和国,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苏里南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苏里南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在对方境内欲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协议双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前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协议亿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大使馆代表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大使馆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于帕拉马里博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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