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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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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联合公报
1974年5月31日于北京市

马来西亚总理敦·阿卜杜勒·拉扎克·宾·达图·侯赛因阁下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阁下的邀请,于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至六月二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敦·阿卜杜勒·拉扎克总理阁下的有政府各政党代表和政府官员。

在访问期间,敦·阿卜杜勒·拉扎克总理会见了毛泽东主席,并向他转达了马来西亚政府最良好的祝愿。他们进行了友好、坦率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李先念副总理和敦·阿卜杜勒·拉扎克总理就双边性、区域性和国际性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会谈。会谈是在坦率和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两国总理一致认为,近年来亚洲形势发生了有利于各国人民的深刻变化。中马两国关系正常化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为此,两国总理决定通过本联合公报宣布两国关系的正常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决定自公报公布之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二)两国政府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的社会制度不同,这不应妨碍两国政府和人民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两国政府认为,任何外国的侵略、干涉、控制、颠覆,都是不能允许的。双方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只能由这个国家的人民自己选择决定。它们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世界上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的图谋。

(三)马来西亚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马来西亚政府决定关闭它在台北的领事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马来西亚政府,并尊重马来西亚的独立和主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马来西亚是由马来血统、中国血统和其他血统的人构成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声明,它们都不承认双重国籍。根据这一原则,中国政府认为,凡已自愿加入或已取得马来西亚国籍的中国血统的人,都自动失去了中国国籍。至于那些自愿保留中国国籍的侨民,中国政府根据其一贯的政策,要求他们遵守马来西亚政府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将得到中国政府的保护,并将受到马来西亚政府的尊重。

(六)周恩来总理和敦·阿卜杜勒·拉扎克总理同意,两国政府按照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按实际可能尽早互换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总理
周恩来
(签字)

马来西亚
总理
敦·阿卜杜勒·拉扎克
(签字)

一九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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