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新加坡共和国新闻及艺术部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
外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新加坡共和国新闻及艺术部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新加坡共和国新闻及艺术部 1996年10月15日于北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新加坡共和国新闻及艺术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加强文化、艺术、文物和图书馆等领域的合作,根据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各自有关法律及规定,达成谅解如下:
一、艺术、文物、展览、图书馆
双方鼓励并推动:
1.两国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文学以及图书馆和文物等领域的管理人员、专家和工作者进行互访交流。
2.两国艺术工作者参加对方国家的艺术节或其它艺术活动。
3.两国艺术工作者和官员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文物及图书馆方面的研讨会、会议、研习班、培训课程和实习。
4.两国戏剧、音乐、舞蹈、民间艺术和木偶艺术工作者及艺术团体进行交流。
5.两国在对方国家举办非牟利性文物、历史和美术展览。
6.两国有关方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图书展销会。
二、出版物
双方同意交换有关图书馆、艺术及文物方面的出版物和信息,以增进两国的相互了解。
三、回顾
在双方认为必要时,双方代表将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谈,回顾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所进行的交流活动。
四、费用
本谅解备忘录执行计划过程中所涉及的经费开支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五、执行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终止日期则由双方协商而定。
六、生效及终止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终止日期则由双方协商而定。
本谅解备忘录于1996年10月15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分别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 |
新加坡共和国新闻及艺术部部长 |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署的条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公有领域。
若对方签约国家国内法规定在该国家境内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权,则另当别论。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