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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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释已于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司法解释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7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7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司法解释第8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3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1月20日公布起施行。

1997年11月12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二审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全部指定辩护人的请示》赣法刑一请字〔199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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