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覆
外觀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司法解釋第6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7〕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7年11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司法解釋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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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覆》已於199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3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11月20日公布起施行。 1997年11月12日 |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第二審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全部指定辯護人的請示》贛法刑一請字〔1997〕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關於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規定,也應當適用於第二審死刑案件。即第一審人民法院已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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